四川省第三产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

发布时间: 2022-07-20 10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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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四川省第三产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川三产协会”)会员大会工作,根据川三产协会《章程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是川三产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川三产协会《章程》行使职权

第二章  职权

第二条  会员大会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理事长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三章  会员大会召开

第三条 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四条 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。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议题通知会员。

第五条  经常务理事会或者川三产协会5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常务理事会或者会员推举川三产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六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%;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七条  会员大会出席须达到会员2/3;或决议须达到会员1/2;以及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,会前监事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,确认选举合法有效。

第四章 表决

第八条  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九条 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,均采取无记名投票。其他表决,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。

第五章  会议纪要

第十条  会员大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

第十一条  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第六章  报告事项

第十二条 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理事长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第七章  附则

第十三条  本制度经2015年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  

 

 

2015年3月28日